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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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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要求以善法治国,既不是恶法治国,更不是不是人治。法家选择法治,是基于人性恶的基本假设的必然结果。在法家看来,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法的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在当代,法的这两层含义可以做新的解读:第一层含义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不容侵犯;第二层意思,就是国家利益和个人保持一致性,使社会竞争有序同向。

法家反对礼制,强调法治下的人人平等,反对等级制度。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家的“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在今天仍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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