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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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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并不是反对不赞同我的声音,因为不赞同我的声音,于情于理于法,也都有出处的。

但是,我想大家在提出不赞同的声音的时候,请先看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也就是全局。不要单单揪住‘公公有权处理财产’这个理儿来说话。如果把所有的事情的经过全部推翻不管不顾,公公当然有权处理,可是这家务事,就真的这么简单吗?

另外,我也明白,人往往会下意识同情弱者,其实大多数时候,我也是刀子嘴豆腐心的。但是,作为旁观者,可以无限制的同情“弱者”,但作为当事人,同情要有度,不然就没有回头路。

当然了,也有的朋友是说老人没有义务给我们盖房、买房。我就不再重复什么风俗了。我就只问:公公没有义务给我们盖房、买房,那就有义务给过继出去的儿子盖房了吗?就有义务从大儿子手中把房子“借”出来给小儿子了吗?咱们不能在貌似“强者”的身上讲法律义务,又从貌似“弱者”的身上讲父子亲情吧?

再就是,我们在结婚的时候,自己名下没有房子,那么父亲给儿子的婚房,就是儿子的家,儿媳妇的嫁妆肯定要安置在这里,我们在外工作,四年多的时间都是在租房,那么婚房仍然是我们的家。但是,就是在自己的家里,自己娘家的陪嫁被公公卖了;就是在自己的家里,小叔子被默认、甚至有可能是被怂恿在我们婚床上住了半年。我想请问,天下有没有这样的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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