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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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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英国法治传统及北美法典(上)

在英国上,历来对法律比较重视——包括“黑暗”的中世纪。

这直接影响到后来从北美发展起来的美国。现代人归纳的世界两大法系的“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就是从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其源头除了《大宪章》之外,更早的见于约翰王的父亲亨利二世对英国法律的直接贡献。在他之前,英格兰存在两种庭审方法,一种是“盎格鲁—撒克逊的‘酷刑’审判法;另一种是“诺曼人的‘决斗’审判法”。在这两种庭审制度之下下,证人将会被传唤到一起,来举证说明某人是否无罪。亨利二世为了加强国王的权力,改革了庭审制度,创立新的庭审系统——巡回法庭(the circuit courts)和陪审团制度(the jury system)。在“巡回法庭制度”下,英国国王派出的法官(justices)到整个王国各个地方巡视以审查案情,这些法官被称为“巡回法官”(itinerant justices)。这实际上提高了王室在法庭中的地位,力求将大部分司法权力集中于国王手中(关于任命法官的权力,成为英国的一种传统保留下来)。

关于陪审团制度,其中的“陪审员”(jurors, also known as jurymen or sworn men)是从当地的自由民(free men)中选出,他们组成的陪审团同巡回法官会面以审判被称为嫌疑人的某人。陪审员一般设置12人。开始时,他们只是作为证人(witnesses),并不听取证据(evidence)和作出裁决(verdict),但到了后来证据的重要性在判决中越来越重要。发展到最后,陪审团承担了听取证词以及做出法庭裁决的职责。原始的庭审方式,最终被陪审团制度取代了。这是英国法庭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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