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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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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马萨诸塞是一个特别喜欢争论、有政治意识的社会。面对权威与自由的尺度与关系,即面对地方长官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等争论不休的问题,温思罗普发表了著名的“小演说”,其观点得到许多人的赞赏,以至于他的话被反复传抄并汇编成册。

他告诉大家:人所拥有的自由,并不是放开手脚做他自己喜欢的事情——这是为禽兽而准备的自由,人的自由是要通过研究上帝的命令来区别善恶,即自由的所向目标必须是善的、正义的和诚实的,从而只做善事。如果你被赋予了这样的自由(通过选举成为地方官员),那么你就有了相应的责任、去服从神所认可的权威。

具体的说就是,自由民选举他们的统治者,一旦作出选择,地方长官的话就必须服从(权威产生——网友西瓜表述为“专制”是不对的),这既是人的法律,也是神的法律。如果地方长官的命令不公正、不诚实,他的权威就不是真正的权威,而是动乱的根源。基督教认为每个人都是有罪的,地方长官要宽恕和仁慈的待人;但是,对于死不悔改和顽固到底的人,就应该给他残酷的惩罚。同时,人民应该原谅地方长官的判断错误;如果他坚持错误,人民有权罢免他。

温思罗普的个人经历也是这样的。他在到达马萨诸塞之前被自由地选为总督。他个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威信和非凡的个人魅力,但他在殖民地运用这些威信的时候显得非常严厉,使得大家觉得他独断专行。本来根据特许状规定每年召开4次大议会,但他只召开1次;每个人,即便是非清教徒的自由民,他也必须要人家宣誓效忠他的政府(现今美国政府在颁发绿卡给新移民时采取的方式)。在处理多起反社会行为的时候,他都非常严厉。比如1630年处理“托马斯?莫顿”,烧掉了莫顿的房子并遣送回国;次年6月,鞭打菲利普?雷德克里夫和割去双耳(根据法律,经过法庭审判的)……还有其它一些事件。这正是他认为的“自由以服从权威的方式得以维持和践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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