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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再谈国民性 教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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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允许西方的教会大规模进入中国(严格地说,应该是重返中国),中西之间有关传教的纠纷就没有断过。1864年,随着被视为洋教产物的太平天国的失败,这样的纠纷进入了一个高峰期。这样的纠纷当时被称为“教案”,大的教案往往伴随着房屋的焚毁和人命的损失。有的教案,往往会牵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弄不好就刀兵相见。

体现在教案上的冲突,当然有文化意义上的。理念的差异和习俗的冲突,落实在一些具体的事务上,体现为权力和权益的争夺,没准就会酿成事端。但更多的往往是两种群体的纷争,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两下互相看不上。加上清政府不乐意西方教会进来,在面上又挡不住,每每希望士绅和民众自己起来替他们抵挡,用民间的力量拒西方势力于国门之外,在教案处理上胡乱断案,有意挑唆士绅民众和西方教会之间的关系,增加他们之间的敌意。结果使得教案冲突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烈,直到酿成义和团运动这样席卷了大半个中国的事件。当然,有些教案,原本就是社会上的匪类,借着民众对教会的敌意,趁机打劫作乱,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

不管哪种教案,只要出了事,就得解决。当地的官府倒是喜欢葫芦僧乱断葫芦案,但教会背后有西方国家的支持,怎么可能善罢甘休?尤其是法国,当年是天主教的护教国,凡是天主教出事他们都管,也乐意管。看那段的教务教案档案,总能见到法国人的身影。各地的领事跟中国地方官咆哮,法国公使跟中国总理衙门的大臣咆哮。伴随着咆哮,法国的炮舰随机出动,到了案发地点,只要卸下炮衣,摆好开炮的架势,中国方面一般都会屈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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