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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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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制度,在大体上可以说是沿袭前朝的。至于摹仿东西洋,改革旧制,那已是末年的事了。

清代的宰相,亦是所谓内阁。但是只管政治,至于军事,则是交议政王大臣议奏的。世宗时,因西北用兵,设立军机处,后遂相沿未撤。从此以后,机要的事务,都归军机;惟寻常本章,乃归内阁。军机处之权,就超出内阁之上了。六部长官,都满、汉并置。注847而吏、户、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以至互相牵制,事权不一。还有理藩院,系管理蒙古的机关,虽以院名,而其设官的制度,亦和六部相同。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亦满、汉并置,注848其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兼衔。外官:督、抚在清代,亦成为常设的官。而属于布、按两司的道,亦若自成一级。于是督、抚、司、道、府、县,几乎成为五级了。压制重而展布难,所以民治易于荒废;统辖广而威权大,所以长官易于跋扈。和外国交通以后,首先设立的,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来改为外务部。注849末年因办新政,复增设督办政务处等,其制度,都和军机处相像。到一九〇六年,筹备宪政,才把新设和旧有的机关,改并而成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农工商、邮传、理藩、法十一部。注850革命的一年,设立责任内阁,并裁军机处和吏、礼两部,而增设海军部和军谘府。省的区域,本自元明两代,相沿而来,殊嫌其过于庞大。末年议改官制时,很有主张废之而但存道或府的,但未能实行。当时改订外官制,仍以督抚为一省的长官。但改按察司为提法、学政为提学,而增设交涉司;裁分巡,而增设劝业、巡警两道。东三省和蒙、新、海、藏的官制,在清代是和内地不同的。奉天为陪京,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而以将军管旗人,府尹治民事。且有奉天、锦州两府。吉黑则只有将军、副都统等官。后来逐渐设厅。注851直至日俄战后,方才改设行省。其蒙古和新疆、青海、西藏,则都治以驻防之官。新疆改设行省,在中俄伊犁交涉了结之后。青海、西藏,则始终未曾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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