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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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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8-01 13:08:28

57、“先斩后奏”玩倒逼

有些时候,让我们法务人员生气的,不是所处理的具体事务有多么复杂或多么难,而是内部人员尤其是支行管理人员“先斩后奏”玩倒逼,以及遇有此类事后,领导们的暧昧态度。

林XX诉Q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事。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林XX原为某县毛纺厂职工,因该厂效益不佳,林XX于1990年离开该厂,并于1995年10月到D支行工作,岗们是炊事员、门卫兼文书保洁员,日工资为7.6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D支行与林XX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后D支行并降格成为了Q支行的一个分支机构。2005年,Q支行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对系统内的临时聘用人员和代办员清退并予以经济补偿,林XX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但Q支行将林XX的劳动关系转到R公司(该公司Q支行上级行剥离后勤部门而成立)是名下,R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Q支行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2008年7月1日,林XX与R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2008年9月18日,林XX与R公司又签订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内容为:“本人自愿到公司从事门卫、炊事员岗位工作,公司要求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本人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故明确表示如下: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负担,与公司无关。”该“说明”系R公司拟订,让林XX在“说明人”处签字。2008年9月18日,林XX与R公司还签订了“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说明”,内容为:林XX承诺自愿放弃要求R公司给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这“五险”由林XX承担。后林XX一直在Q支行处从事门卫、炊事员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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