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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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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炭质押有静态质押(是指质押期间煤炭不发生变动,即煤炭存放仓库或场地、厂区后不能进也不能出)与动态质押(是指质押期间煤炭库存在不低于一定数量或价值的前提下,可发生变动,即煤炭存放仓库或场地、厂区后可进可出)之分,监管方式也分静态质押监管与动态质押监管。

这样一来,在煤炭质押贷款的整个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和三个法律关系,即银行与借款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与借款企业间的质押合同关系,银行与物流或资产监管公司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如果物流租赁借款企业仓库、场地或厂区用于监管质押煤炭的,其与借款企业间还会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在煤炭质押贷款的实践中,需注意防范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和欺诈类风险,以及物流等资产监管公司的监管类风险。

警惕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

借款企业的经营类风险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管理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因为企业自身先天不足所致。以煤炭为质押进行贷款的多为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内部管理往往存在诸多风险。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七点。

一是产权风险,即企业资产与其投资者个人间因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引发的风险;二是决策风险,指借款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如投资者个人说了算)、不完善所引发的风险;三是投资者个人风险,借款企业命运往往寄托于投资者个人,一旦投资者发生意外或有其他不利事项,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四是财务风险,部分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要么没有建立或不规范,要么有几套且相互不一致,而且很少去审计,真实性难以判断;五是关联风险,关联交易难以掌握,资金随意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给银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资金流向等带来难度,也使借款企业的骗贷、逃避银行监管和逃债行为有机可乘;六是对外担保风险,未经过规范的公司决策程序而随意对外担保,或企业之间互保,一旦一家企业发生危机,极易波及诸多关联小企业;七是矿难事故风险,在借款企业有自有煤矿的情况下,需警惕矿难较多的煤矿被政府关停、从而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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