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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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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二年律令》之《置后律》和《傅律》,汉初还规定了爵位可以减级继承的原则,前面已经详述,在此不为赘述。在老爸死了之后,其“后子”(应为原户主的嫡长子)和“余子”可以按照继承的爵位占有相应的田宅。由于“后子”和“余子”的爵位低于老爸,一般而言,他们所继承的田宅合在一起也不能占有老爸生前名有的所有田宅,尤其是对高爵位者更是如此(其中详细,大家可参阅杨振红的《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名田宅制”说》,在此不为赘述),多余的田宅当然由国家收回,用于国家授田制下的再次分配。这项规定虽然是汉初,但也很有可能渊源于秦国。

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除了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个体小农和以军功授田以外,还有一部分土地由国家直接经营,也就是“国营农场”。秦国的国营农场由刑徒和服徭役的农民耕种,而收获物当然全部收为国有。

3、秦国的租税服役制度

秦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之下的国家授田,类似于今天的“包产到户”,个体小家庭接受国家授予的田宅,必须要向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负担。

“租”为田租,也就是土地税,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田租税率不得而知,根据张金光在《秦制研究》中的推测,秦国应该沿用的是自古以来的“十而税一”——也就是收获物的十分之一。国家根据一顷田收获粮食的正常产量确定田租额,然后根据授田农户的授田数量征发田租,农夫在完粮纳税之后,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自负盈亏的办法可以说公平又合理。但考虑到秦国的240步或160步亩制远远大于当时普遍的100步亩制,所以秦国的田租剥削还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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