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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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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

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子之法,

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腹(黄+享)老年大义灭亲一事,有力反映维系墨者学团的力量始终不是准宗教信仰,而一贯是道义原则,也就是"墨者之法"。

此外理应探讨的是孟胜死后多久国际墨子学团才开始分化的。《韩非子?显学》:"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墨离为三。"但未说明与墨子卒年的大致时间距离。《庄子?天下》篇所提供的线索值得仔细诠析:

相里勤之弟子,五(伍)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己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背异)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偶不仵之辞相应;以巨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至今不决。18

18 王叔岷,《庄子校诠》,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88,页1311及页1315-1318诸注。

19 王叔岷,《庄子校诠》,页1318。

20 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页949。

21 《影印阮刻十三经注疏》,台北:文化图书公司,1970,页1168。

22 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页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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