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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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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1-26 09:21:36

【连载152】

得之不服,秦王政元年(前246)四月,向上级请求重新审理,即“乞鞫”。“乞鞫”的理由是“我跟双方自愿躺在荒郊野地里休息,没有相奸”。廷尉指令廷史“赐”查核该案,称“覆之”。事实面前,得之再次承认**未遂的事实。廷史赐据此认定得之请求重新审理不实,是为“乞鞫不审”,判处得之与城旦一起拘禁,并从事六年的劳役,是为刑名“系城旦”。

不曾想得之继续不服,在服役期间竟然逃跑了,并且继续申诉。根据《二年律令》,廷尉、御史、丞相都有派员乞鞫案件的权力[3]。总之是上级接到申诉案件后,即派员着手启动调查。随着颠、雎的出庭作证,得之的谎言再次不攻自破。复审官诘问得之:“你**,未能得逞,为什么还请求重新审理?”得之承认是心存侥幸,寄希望于官方不能识破真相。据此,复审官指示当阳县令,得之执行如下处罚:再拘禁六年,同时还要完成之前十二年的拘禁日数。也就是总共要服劳役十八年。

本案并不复杂,只是得之的一再折腾,以故罪行一再加重。得之一审被判“耐为隶臣”。关于隶臣或隶妾,我们在前面说过,是官奴隶,属于没有刑期的终身刑,除非立功或遇到大赦。隶臣妾有从事多种工作的可能性,比如《封诊式》中就有随令史出现在案发现场、协助侦办案情的情况;也可以从事耕地种田、烧火煮饭等诸种“从事于公”。而一旦为私人购得,其身份就变成私家奴隶,可以替主人服劳役而还钱,叫做居赀赎债。这就是隶臣隶妾的身份。是以第一次乞鞫不审,廷史赐就再判他拘禁六年,与城旦一起从事辛苦的劳役。之后,得之逃亡。依秦律,隶臣妾逃亡,逃亡期间满一年以上,处以系城旦舂六岁。这就是十二年了。第二次乞鞫不审,罪加一等,再加六年的拘禁,总共十八年。数罪并罚,于是执行“耐为隶臣”之外,还得服劳役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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