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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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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比前代刑律更为宽明,简明切要,疏而不漏,以至于《读通鉴论》赞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

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开皇十二年,隋文帝下诏:“诸州死罪不得自行判决,须移交大理寺审理复查,复查之后再呈奏尚书省裁决。”后来隋文帝于开皇十五年下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这便是死罪三奏复议制度。农业方面。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限制地主豪强兼并。同并采取轻徭薄赋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为防止隐瞒人丁数,逃避赋税,隋文帝于开皇三年,令州县大索貌阅,根据相貌来检查户口。

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之后清理出漏丁男44.3万人,共计164.15万口。而又实行“输籍定样”,将户口数变为定薄,以此收取赋税。

隋文帝又下诏建黎阳仓、常平仓,华州等粮仓,由水路依次转运,每仓存粮皆在百万石以上。存粮一直到唐太宗时期还未用尽,可见隋文帝时期的富裕程度。

开皇十年隋文帝诏府兵入州县户籍,兵农合一自此始。商业方面。隋文帝统一了币制,废除其他比较混乱的古币以及私人铸造的钱币,改铸五铢钱。五铢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重如其文,每钱一千重四斤二两。文化方面。开皇三年,隋文帝下诏求书,献书一卷赏绢一匹。“民间异书,往往间出”,“一、二年间,篇籍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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