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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改革旗务和处理满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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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下五旗私属关系的终结

努尔哈赤创建八旗制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与旗下有严格的主从关系,皇帝要调发旗下人员,必须通过旗主。旗下隶属于旗主,同皇帝是间接关系,也就是说旗下有两个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内亲王、贝勒、公是世袭的,他们世代掌管所在旗。这样在对待旗民的统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因而产生皇权与旗主权的矛盾。自清太宗起的清朝前几代皇帝都谋求削弱旗主的权力,太宗、顺治两朝使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成为上三旗,由天子自将,于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问题。康熙在统治后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满洲、蒙古、汉军正蓝旗三旗旗务。当今皇帝的儿子到下五旗中作管主,代替原来的旗主,实际上削弱了旗主的权力。所以雍正以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是他们还拥有一部分权力,影响着皇权在八旗中的进一步行使。

雍正继位初年,承袭乃父遗策,任用亲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务,如以康亲王崇安管理正蓝旗三旗事务,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礼管理镶红旗事。他在对管主的使用中,发现它和皇帝及八旗内官员的矛盾,管旗务的诸王因身份崇高,还是影响皇帝对旗民的直接统治,而管主同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互相摩擦,对于“公事,亦未免耽误”,雍正遂于六年(1728年)减少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的管理旗务。七年(1729年),雍正“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1731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1732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允禄、福彭是管理都统事务,与管旗务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唯命是从,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都统是所谓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允禄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亲王身份管都统事,他已不是管主,降为一旗长官了,而这不是他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宗室贵族管理都统事务,每一次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削弱,下五旗的负责人,即长官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内自主权,皇帝将它剥夺净尽了。这个三部曲是皇权在八旗内(主要是下五旗)强化的过程,雍正的宗室贵胄管理都统事的办法,则是它的终结。这是八旗制度内皇权、旗主权消长过程的主线,围绕着它,雍正还采取了许多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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