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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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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3日,迈阿密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电话举报,某汽车站上有三个黑人青年,其中那个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枪。两个警察在六分钟后风驰电掣到达这个汽车站,果然看到三个黑人男子站在那儿,一副无所事事的样子。警察上前,命令他们举手放在车顶上,果然从那个花格汗衫,叫JL的人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枪。

JL还有十天才十六岁。按照州法律,没有执照携带武器、不足十八岁携带武器,都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却说,警察平白无故地在马路上搜查一个人,本身也是非法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执法人员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匿名举报不算理由。既然警察的搜查是违法的,那么搜出来的东西就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同意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排斥证据的动议。警察局讨了没趣,只得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警察局接到举报,有理由搜查,这样的搜查是合法的。可是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宪法,这样的搜查是违法的。2000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作出一致的最终裁决:单纯依靠匿名举报而没有其他线索和证据,警察没有权力在马路上拦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就在此前不久的1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刚对另一个涉及警察权力的案子作出裁决,那是“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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