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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节 从美食原则看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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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03年8月10日)去什刹海花园酒吧参加了天涯网关天茶舍网友的聚会,主题是请刘军宁博士主讲《从法治国到法治》,并进行了提问式讨论,个人因为没有受过法学方面的专业训练,平日对此亦未探究,所以只带了耳朵,口则留在了后面的聚餐与饮酒,舍弃了它的话语功能。

实际上这个话题是一个遵法与治法的哲学命题,那就是法的基于“人类核心价值观”的合法存在依据,即法在社会组织过程中的满足与维护基本人性的需求,像这样宏大的设问对于法学与哲学的门外汉当然是渊不可及。但是,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正好刘军宁博士就此问题也作了解答,这倒是一个好的话题。

美食的多样性与社会话语的多样性是相同的,基于味觉活动而产生的味觉需求,它有两大基本功能,第一是由味觉识别功能判定食品的安全性,比如霉腐馊酸臭的食品,证明已经变质,经过味觉判定,人便即时吐掉,即使强咽,也会在味觉刺激后启动预警系统发出呕吐指令呕吐掉,从而使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获得保障;第二是审查食品的美味度,美味度的判断标准较为复杂,以辣为美和以甜为美,均设置了个性化的美味前提,嗜辣者与拒辣者对于辣是持有美与丑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人类在饮食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的第一味觉功能是相通的,第二味觉功能则不完全相通。那么,在此两个功能之外,它还有超越味觉的饮食核心原则,它就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营养,营养在于饮食是一个基本核心原则,这可能与人类的核心价值观相通。营养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人类这个生物便不存在。人类发现与摄入营养的过程,是生存的基本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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