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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190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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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人格之义屡见别篇。)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谓一个人也)。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重视政府者,谓政府者国家之代表也,活用国家之意志而使现诸实者也,故国家之主权,即在政府。其说之极端,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

因人民之权无限以害及国家者,泰西近世,间或有之,如十八世纪末德国革命之初期是也。虽然,此其事甚罕见,而纵观数千年之史乘,大率由政府滥用权限,侵越其民,以致衰致乱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国又其尤其者也。故本论之宗旨,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民约之义,法国硕儒卢梭倡之,近儒每驳其误,但谓此义为反于国家起原之历史则可,谓其谬于国家成立之原理则不可。虽憎卢梭者,亦无以难也。)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或言由独立自营进为通力合作,此语于论理上有缺点。盖人者能群之动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国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后,仍常有独立自营者存,其独性不消灭也。故随独随群,即群即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虽然,人人皆费其时与力于群务,则其自营之道,必有所不及。民乃相语曰:吾方为农,吾方为工,吾方为商,吾方为学,无暇日无余力以治群事也,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则政府之义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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