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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直观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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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印象,即认为我们所相信的东西样样都应当是可以证明的,或至少可以表明其或然性是很高的。许多人都觉得,一种没有理由可加以说明的信仰就是不合理的信仰。大体说来,这种见解是正确的。差不多我们的一切信仰,如其不是从那些可以看作是说明这些信仰的其他信仰推论出来的,就是能够从它们推论出来的。不过,推论的理由通常却被人忘记了,或者从来就不曾有意识地被我们想到过。譬如说,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我们现在所要吃的东西不会变成毒物呢?我们中间自问过这个问题的人可谓寥寥无几。但是我们觉得,倘使有人如此请问,我们总能找出完全恰当的理由回答,哪怕当时并没有现成的理由。我们这样相信,通常都证明是合理的。

但是让我们试想某位喜欢坚持己见的苏格拉底,任凭我们向他拿出什么理由来,他总是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说明这个理由。像这样追究下去,大概不会很久,迟早我们总要被逼到这样一步:我们再也找不出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理论上甚至也不可能再发现进一步的理由了。从日常生活的普通信念出发,我们可以从一点到另一点节节被迫后退,一直达到某项普遍原则或者一个原则的某一事例为止,这个原则看上去是光辉透亮地自明的,它本身不可能再从任何更自明的东西推论出来了。就大多数日常生活问题而言,比如我们的食品是否真的富于营养而不含毒,都可以使我们向后追究到我们已经在第六章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但是从归纳法原则再向后追究过去,似乎便没有倒退的余地了。这个原则本身是我们推理时所经常使用的,有时是有意识地、有时是无意识地。但是,一切推理只要是从比较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便不能导致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它的结论。对于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逻辑原则的真理对于我们是自明的,我们在解释证验的时候要用它。但是它们本身(或者说至少其中有些)是不能证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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