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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世界作为意志再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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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作为它自身是自由的。这一点,从我们把意志看作自在之物,看作一切现象的内蕴,已可推论出来。现象则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它一贯是在根据律的四种形态之中服从根据律的。并且我们既知道必然性和后果来自已知的原因彻底是同一回事,是可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那么,凡是属于现象的一切,也就是对于作为个体而认识着的主体的客体,一面都是原因,另一面又都是后果;而且在作为后果的这一属性中又必然是一贯被决定的,因而[这客体] 是什么就得是什么,不能[ 既是什么] 又是别的什么。所以大自然的全部内容,它所有的一切现象都是必然的;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态的必然性都是可以证验的,因为每次都必然有其原因可寻,都是作为后果而依存于这原因的。这是不容有任何例外的,是随根据律的无限妥当性而俱来的。但是另一方面,在我们看来,这同一个世界在它所有的一切现象中都是意志的客体性,而这意志自身既不是现象又不是表象或客体,而是自在之物,所以也不是服从根据律的,不服从一切客体所具的这个形式,所以不是由一个原因所决定的后果,所以不知有什么必然性。这就是说意志是自由的。因此自由这概念其实是一个消极的否定的概念,因为这概念的内容只是必然性的否定,也就是根据律上后果对其原因这一关系的否定。在这里,一个巨大矛盾的统一点——自由和必然的统一——就非常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关于这一矛盾,近来也常讨论过,可是据我所知却是从来也没有明确而适当地谈过[ 这一问题]。[其实,]任何事物作为现象,作为客体,都彻底是必然的;而同一事物自在的本身却是意志,意志永远是完全自由的。现象,客体,是必然的,是在因果链中不容变更地被决定了的,而因果链又是不能中断的。可是这客体的整个现实存在,这存在的方式,也就是理念,在客体中透露出来的理念,却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换句话说,这客体的特性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如果[只]就意志的自由这一面说,这客体根本就可以不进为现实存在,或原来就可以在本质上完全是些别的什么,那末,这整个的因果链,它自身既然也是这意志的显现,而这客体又是它的一个环节,也就会是另一个因果链了。但是这客体既已存在,既已育了它,它就已经进入因果系列了,就在这系列中永远被决定为必然的了;从而它既不能再成为别的什么,即是说不能[临时]又变,也不能再退出这个系列,就是说不能又化为乌有了。人,和大自然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样,也是意志的客体性,所以这里所说的一切对于人也是有效的。大自然中每一物都有它的一些力和物性,这些又在一定的作用之下起一定的反应而构成每一物的特性。与此相同,人也有他的性格,而动机又以必然性而从这性格中导出行为。人的验知性格就是在这行为方式中显露出来的,但人的悟知性格,意志的自身,又是在验知性格中显露出来的,而人就是这意志自身的被决定了的现象。不过人乃是意志最完善的现象,这现象为了要存在,如在第二篇里所指出的,就必须为这样高度的认识所照明,即是说在这认识中,甚至要在表象的形式下完全恰如其分地映写出世界的本质。这就是说理念的体会,世界的镜子,也成为可能了,有如我们在第三篇里已认识到这种写照一样。所以说在一个人里面,意志能够达到完整的自意识,能够明确而彻底地认识到它自己的本质以及这本质是如何反映在整个世界中的。真正具备了这样高度的认识,如我们在前一篇里所看到的那样,乃是艺术所从出[的源泉]。不过在我们全部考察的末尾,当意志把这一认识应用到它自己身上时,在它最完善的现象中还可出现意志的取消和自我否定的可能性;于是,原来在现象中决看不到的,只是自在之物所专有的自由,现在也出现于现象之中了。当这“自由”取消了现象所本的那本质,而现象却还在时间上继续存在的时候,就造成了现象和它自己的矛盾,由此又恰好表出了神圣性和自我否认的事象。可是所有这一切只能到本窟的末尾才能完全理解清楚。——目前只是在这里概括地提一下人如何由于自由,也就是由于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而不同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这种自由或独立性原来只是属于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并且是和现象相凿枘的;然而在人,自由却能在某种可能的方式之下也在现象中出现,不过这时的“自由”就要必然自呈为现象的自相矛盾。在这一意义上,就不仅只有意志自在的本身,甚至人也诚然可以称为自由的,从而得以有别于其他一切生物。如何来理解这一点,那只有借助于后文的一切才能明白,目前我们还只能完全置之不论。这是因为我们首先还要防止一种谬论,这种谬论以为个别的,一定的人的行为是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的;而所谓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就是说机动的力量不如原因的力量或从前提推得的结论那么可靠。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自由,如已说过,要是不计入上述那种只是例外而有的情况,决不直接转入现象;即令这现象已达到最高度的明显性,即是说即令是在具有个性的有理性的动物,在具有人格的人,意志的自由也不转入现象。这人格的人尽管是自由意志的一个现象,他却决不是自由的,因为他正已是被意志的自由欲求所决定的现象了。并且当人格的人进入客体的形式,进入根据律时,他固然是把意志的单一性发展为行为的多样性了,但是由于欲求自身超时间的单一性,行为的多样性仍然以一种自然力所有的规律性自行表现出来。不过,既然在人格的人和他的全部行事中所显现出来的究竟是那自由的欲求,而这欲求对全部行事的关系又等于概念对定义的关系,那么,人格的人的每一个别行动也就要算在自由意志的账上了,个别行动直接对于意识也是这样表出的。因此,如在第二篇里已说过的,每人都先验地(在这里是按他原来所感的说的)认为自己的个别行为也是自由的,这即是说在任何一个现成情况之下不拘任何行动都是可能的;惟有后验地,从经验中和对经验的反省思维中,他才认识到他的行为必然完全是从性格和动机的合一中产生的。由于这一点,所以每一个最粗犷的人都要按他自己所感到的而激烈地为个别行为的完全自由辩护;但一切时代的大思想家,甚至有些意义较为深远的宗教教义却都否认这种自由。可是谁要是明白了人的全部本质就是意志,人自己就只是这意志所显现的现象;又明白了这现象有着根据律为它必然的,从主体方面即可认识的形式,而这形式在这里又是作为动机律而形成的;那么,他就会觉得在已有的性格和眼前的动机之下来怀疑一个行动一定要发生的必然性,就等于是怀疑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朴内斯特列在他著的《论哲学上的必然性》一书中很充分地阐明了个别行动的必然性;不过这必然性又是和自在的,亦即现象以外的意志自由并存的,则直到康德提出了悟知性格和验知性格之间的区别时才得到证实*。这是康德的重大贡献,我完全接受他所作的这种区分;因为悟知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于一定个体中时,就是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而验知性格,当它既在行为方式中而从时向上,又在形体化中而从空间上呈现的时候,就是这儿出现的现象它自己。为了使两者的关系易于理解,最好还是采用序论中就已用过的说法,即是说把每人的悟知性格看作超时间的,从而看作不可分的不可变更的意志活动;而这意志活动在时间、空间和根据律的一切形态中展开了的,分散了的现象便是验知性格;譬如在一个人的全部行为方式中和一生的过程中随经验而呈现的就是这验知性格。[例如]整个的一颗树只是同一个冲动在不断重复着的现象;这一冲动在纤维里表现得最为简单,在纤维组合中则重复为叶、茎、枝、干;在这些东西里也容易看到这一种冲动。与此相同,人的一切行事也是他的悟知性格不断重复着的,在形式上有着变化的表现;[我们]从这些表现的总和所产生的归纳中就可得到他的验知性格。——此外,我在这里不打算改头换面地重复康德的杰出论述,而只是假定它为众所周知的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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