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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政飓风 第一节 歧路在前 本志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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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黑风高,一只乌篷快船离开咸阳逆流西上。

李斯接到吕不韦的快马密书,立即对郑国交代了几件河渠急务,便从泾水工地兼程赶回咸阳。暮色时分正到北门,李斯却被城门吏以“照身有疑,尚须核查”为由,带进了城门署公事问话。李斯一时又气又笑,却又无从分辩。这照身制是商鞅变法首创,一经在秦国实施,立时对查奸捕盗大见成效,山东六国纷纷仿效。百年下来,人凭照身通行便成了天下通制。所谓照身,是刻画人头、姓名并烙有官府印记的一方手掌大的实心竹板。本人若是官吏,照身还有各式特殊烙印,标明国别以及官爵高低。秦法有定:庶民照身无分国别,只要清晰可辨,一律如常放行;官身之人,除了邦交使节,则一定要是本国照身。李斯从楚国入秦,先是做吕不韦门客,并非官身,一时不需要另办秦国照身;后来匆忙做了河渠令,立即走马到任忙碌正事心无旁骛,却忘记了及时办理秦国新照身。加之李斯与郑国终日在山塬密林间踏勘奔波,腰间皮袋中的老照身被挤划摩擦得沟痕多多,实在是不太明晰了。照身不清而无法辨认,原本便不能通行,李斯又是秦国官服楚国照身,分明违法,却该如何分辩。说自己是秦国河渠令,忙于大事而疏忽了照身么?官吏不办照身,本身便是过失,任何分辩都是越抹越黑。李斯对秦法极是熟悉,对秦吏执法之严更是多有体味,心知有过失之时绝不能狡口抗辩,否则,被罚十日城旦(城旦,先秦至汉代通用刑罚之一。刑名取“旦(清晨)起行治城”之意,即自备衣食,清晨起来修筑城墙或服工程苦役。被罚者一般是修葺本地城池,为轻度违法之刑),岂不大大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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