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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明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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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经济和专制制度的发展,构成明律的主要特点。

(1)加强了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行为的刑事镇压

明律对于人民反抗封建国家统治和专制皇权的谋反罪、谋大逆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不论首犯或从犯,都要凌迟处死。株连的范围更广,凡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对谋叛罪,只要是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没入功臣家为奴,财产入官,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里。这样,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甚至满门被斩、灭族。

(2)设立“奸党罪”专条,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朱元璋吸取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在明律中设立了“奸党罪”专条,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凡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处斩;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这是历代法律中所没有的,反映了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朱元璋不仅在法律上严禁臣下结党,而且在实践中对官吏朋党大肆诛杀。公元1380年(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杀死左丞相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取消了自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将原来由丞相统辖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升格,直接听命于皇帝。胡惟庸案牵连被杀的文武官吏有三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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