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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隋唐五代十国官制 第二节 唐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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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公元618—907年)官制基本承袭隋制而又有所发展。

(1)中央官

唐朝中央机构由政事堂、台省、卿监、南北衙卫军及东宫官属几个部分组成。

政事堂,唐初设于门下省,为宰相议事之所。唐朝宰相不同于秦汉,主要区别是宰相集体共同论执朝政,而不是以个人尊官独掌相权。唐初宰相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三省长官,即门下侍中、中书令、尚书左右仆射,称为四辅;一类是他官加“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衔者。他们都是“兼职宰相”,各有本署事务。所以,宰相通常是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回本署办公。军国大政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黜陟,均由政事堂会议商定,然后奏请皇帝批准。高宗时候,政事堂徙于中书省。尚书省长官无加衔的反而不是宰相。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分曹办事,从议事所变为办公处。唐后期宰相的名号基本是“同平章事”。

台省指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和御史台。三省仍然是正式机构。尚书省是最高政务机构,负责执行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最后由皇帝批准的各项诏令。长官是尚书令,因唐太宗即位前曾任此职,此后臣下不敢居此职,遂以左右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尚书省有一个总机关,称尚书都省。都省中设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分掌左右两司,左司管吏、户、礼三部,右司管兵、刑、工三部。都省通常不直接参预六部事务,只是实行政务督察。左右仆射位高而不任事,也不得随意干预都省事务,都省事务实际上由左右丞负责,所以左右丞在唐代事权很重。其下又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是尚书、侍郎。尚书在唐初位望甚隆,中唐以后成为高级官员的迁转之阶,侍郎真正掌握一部之实权。吏部下设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分掌官员的选授、封爵、勋赏与考课。户部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分掌户口贡赋、财政收支、钱谷出纳等事。礼部下设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分掌礼仪、祠祭、宴享、朝聘等事。兵部下设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分掌武官选授、地图、传驿、军器等事。刑部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分掌刑法、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工部下设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分掌工程、屯田、山泽、水利之事。二十四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等员。中书省是由隋朝内史省改置,曾先后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后仍复名中书省。主要职掌是起草诏命,颁发制敕。长官是中书令。副长官是中书侍郎。具体负责起草诏敕的是中书舍人。门下省是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令、尚书省拟制的奏疏进行审议的机构,有封驳权。封是封还诏书使不下行,驳是驳正百司奏抄公文失误之处。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具体执行封驳职事的是给事中。《新唐书·百官志二》云,给事中对“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涂归就是封驳权的体现。中书、门下两省关系最密。又分设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均为谏官。此外,在中书省还有起居舍人,门下省还有起居郎,是专门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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