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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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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党政府统治中国大陆的22年间,在中国大陆上还并存着另一个政权,这就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

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湘、赣、川、陕、闽、桂、豫、皖等农村,广大穷苦百姓,特别是劳动妇女,受着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沉重压迫和束缚,整日挣扎和煎熬在痛苦的生活之中。革命兴起后,不少地区的工农民主政权发布了取缔娼妓制度、解放奴婢、实行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等决议和法令。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即于同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彻底变革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第一个法律文献。1934年4月,经过几年实践,并加以修订和补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在苏区公布施行。该法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男女婚姻自由。第一条规定:“确立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四条规定:“男女结婚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违反本法的,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

第二,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强调,一切公开或变相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均属非法,有妻还有妾者,以重婚论罪。

第三,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0岁,女满18岁)、无禁止结婚的血族关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程序是:男女双方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办理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还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此项规定对结婚自由原则的贯彻起到了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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