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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汉至唐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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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21—公元907年)

我国从战国时代起,开始步入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格局基本确立,奴隶制的婚姻家庭逐步被封建制的婚姻家庭所代替。长达近2000年的夏商周奴隶社会,虽然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模式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礼制毕竟不同于法制,因此,自秦起,统治阶级便更加重视和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战国中期李悝〔kui亏〕撰《法经》,将奸淫事列入《杂律》,封建婚姻家庭立法由此始见端倪。

秦代(公元前221年—前206年)是一个“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韩非子·饰邪》)的封建专制国家。始皇帝巡游天下时,即对婚姻家庭规范提出了要求。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也证明,秦代已明确了婚姻程序,婚姻的成立和解除要经过官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被视为非法婚姻,尽管年幼,也要治罪。秦律还规定妻子不得私自逃离丈夫,违者治罪。秦律还对休妻不合法定手续,给予处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从君臣、父子的宗法伦理观念出发,认定强奸是破坏家庭关系的重罪,予以严惩。如系一般男女之间的通奸,倘被告发,抓获之后,要加木械,送官府治罪。秦律还对夫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到了两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时期,婚姻法规的内容已初具规模。其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汉代以前有关的零星法典,二是对礼制的继承、改造和完善。如上文所述,在先秦时代,“礼”具有调节婚姻家庭方面行为规范的效能。汉代统治者非常推崇礼制思想,将其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成了封建伦理观念,从而对于汉代婚姻法规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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