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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年谱 第五节 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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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谱体例,屡有变化,有人经过比较研究,提出按谱主的不同身份而采取不同体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如为学者编谱,那就需要搜求谱主著作中的要旨,进行分析研究,并广泛地吸取与谱主有关学者的论述,加以“曲畅旁通”,提出个人独立见解,以显示谱主所处时代的思想学说的沿革。

二、如为达官显宦编谱,那就应该比较详尽地罗致谱主的重要宦迹,并辑入重要的奏疏和谕旨,以补充国史记载的不完备。

三、如后学为前贤编谱,应尽量将谱主专集中的论著纳入谱中,若感还有不足,则可补充最亲近人专集中可采取的内容,以作订正其他记载中的舛误处。

四、对于谱主评论友朋的言词,可以不必回避而记于谱中所涉及友朋的卒年之下。这样既能考见谱主的见解,又能反映特定时代的思想倾向。

这四种情况并没有更多的歧异与争论。对年谱体例争议最集中的问题是繁与简的问题,有人主张年谱取材宜简,不应“夸多斗靡”(宗稷辰《黄炳<黄黎洲先生年谱>跋》),另有人则主张应“不避繁琐,详为节录”(王永祥《焦里堂先生年谱》凡例),甚者认为“夫谱之不详与无谱等”(清戴钧衡《望溪先生年谱》序)。繁简之争的起因是因为繁者往往失之于芜杂,而简者又多有疏漏,所以各持一端,互攻其失,这实在是没有必要的争议,因为是繁是简,完全应该根据谱主事迹繁简和年谱刊行形式而定。梁启超曾提出“附见年谱须简切”,“独立的年谱须宏博”的说法(《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则是以刊行形式为据而界定,不失为一种通达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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