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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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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汉末年曹操颁行租调制到唐中叶租庸调制瓦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赋税制度变化的基本特点,是旧的人头税为新的从户税、从丁税所代替,并开始向资产税转化。秦汉时期土地税加人头税的田赋结构为田租、户调制所取代了。

公元196年,曹操在许昌招募农民屯田。当时正值战乱时期,人民流徙逃亡,留下大量无主荒地。屯田客观上有抑制兼并的作用。屯田农民不服兵役和劳役,专门从事家业生产,向国家缴纳地租。曹操的屯田,保证了当时对军粮的需要。

公元204年,曹操颁行租调制。规定百姓每亩田地向国家缴粟四升,称田租;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称户调。其他税收项目一律罢止。废除了两汉以来按人头征收的算赋、口赋。豪强地主也必须按土地亩数纳田租、出户调,不准让百姓代出租赋。租调制变人头税为户税,且数额不大,比汉代口赋、算赋制度更易于征收,有利于减轻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强调豪强地主不得隐瞒田亩,逃避租赋,有利于增加国家田租收入。

东汉后期,曾向民户征调丝织品以充官用,而使租调制成为封建国家的基本赋税制度,则从曹魏开始。此后,三国的蜀、吴也实行租调制。

西晋统一全国以后,于公元280年颁行占田制,进一步发展了租调制。占田制规定百姓男子可占田70亩,女子可占田30亩,不能超过此数。同时规定,16岁至60岁的男女为正丁,丁男课田50亩。(古时征收赋税称“课”,课田,即征收赋税的土地,课田50亩,即50亩土地要缴纳租税),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66岁以上为老小,不承担赋税)课田25亩。课田50亩共缴租粟四斛,合每亩八升。比曹魏租调制的田租量增加一倍。但由于占田制给了百姓以合法耕占土地的权利,课田50亩又低于所规定的占田70亩的数量,所以农民有能力完税。占田制首先从土地制度上使国家赋税得到了可靠的保证。每个劳动力都可以耕占一小块土地,这就为国家赋税建立了可靠的基础,从保证农业生产方面保证了国家的税源。田租之外,农民尚需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调减半。这是户调的平均额。实际征收时,实行“九品相通”制。由官府把应纳租调的民户,按贫富分成九个等级,户调依户等不同而不同。富户要多交,贫户少交。“九品相通”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资征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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