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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抑商与容商,轻商与重商——商业政策和思想的嬗变 第二节 商品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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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之利,谨守勿失”,对资源性的主要商品由国家实行专卖,与“常平敛散,重在民食”——由国家管理粮食贸易、稳定粮食价格,以及“省察市肆,贪佞必斥”——由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取缔不法奸商,可并称为国家对商业的管理体制的三大支柱。

主要商品的专卖本是一种理财方法,与重农抑商既有联系,是抑商政策中的一个内容,但也有区别,在抑商政策被搁置后,商品专卖仍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广泛推行。

商品专卖肇始于春秋时管仲的“官山海”政策——盐铁专卖,此时重农抑商政策还未产生。商鞅抑商政策的“一山泽”,即仿自管仲的盐铁专卖。桑弘羊的“笼盐铁”,是对管仲、商鞅之法的直接继承。汉以后,铁以征税为常,坚持实行专卖的就是食盐;唐后期茶、酒又先后列入专卖的范围。宋代除盐、茶、酒为主要专卖商品外,对醋、香药、矾也实行专卖。元代盐茶酒醋的专卖,控制更过于宋,铁亦在官营之列。明清时期,酒退出专卖,开放私营;茶的专卖已日趋松弛(仅严于边境易马之茶),课税不重,最后终于废止专卖;铁,于明初准许民间开矿冶炼出售,而征其税;一直实行专卖不肯放手的就只盐一种。

专卖制度是财政和商业的结合,其早期的推行者认为,从工商业经营中来取得财政收入,胜于强制性的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加赋增税。“无籍于民,去其促迫”。寓税于榷(专卖),你买我卖,形式上并无征籍,取之无形而人不知,是较高明的理财方法(见《管子·海王》),有别于单纯的财政聚敛。专卖自盐铁开始;取其为生活、生产所必需,“因民之所急而税之”(《新唐书·食货志》),销售面广,略为加一点价,就可增加很大的税入。自桑弘羊起又增加酒的专卖,与盐不同,酒属奢侈性消费品,因民之所靡而税之,为选择专卖品开创了另一项原则。盐、酒的加价是一种“隐蔽税”,但要真正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管子·国蓄》),“人不知贵”,“人不怨”,关键还在于取之要有节,即加价适当,不能太多,管仲、桑弘羊、刘晏都很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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