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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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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人的生性是这样构成的,即在他为维续自身的生存和繁衍后代的努力奋斗中,他的创造才能和精力并不会全部耗尽。在他的身上,还蕴藏着过量的精力,否则就不可能有我们所谓文明这一伟大的集体事业。如果人的能量已完全消耗在努力寻觅食物和住所、努力保护自身免受大自然的威胁以及繁衍同类这些事情上,那么人就不会有余力去从事更为高尚的文化活动,而这种活动远远超越了满足最低限度的即时的生活必需的活动范围。这种进行文化活动的剩余力量,乃是人区别于低级生命体的标准,而且此一标准可能比任何别的东西都更能说明问题。

的确,正如弗朗兹·亚历山大(Franz Alexander)所指出的那样,人力图充分发挥其潜力以为文明的各种任务作贡献的强烈欲望,会受到与之对立的“经济原则”(principle of economy)的对抗和阻挠,而这种“经济原则”则会促使人们在其生活的必要条件得到保障时放松追求和节省精力。积极性往往为惰性所抵销,能动的创造力则会因使人意志退化的懒惰而消失,生产力也会因懒散而丧失。由于发展奋斗与惰性这两方面的倾向,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是固有的,所以为了实现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和创造性的能力,就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手段激励其在发展和奋斗方面的欲求。只有当作为整个有机体的人的能力(其中包括精神的与情感的部分)得到尽可能充分实现的时候,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而这一点已日趋为现代心理学家所承认。如果没有一个能够满足人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强烈愿望的整合完备的社会制度,那么这种状况就会伴随着因此而产生的种种结果在芸芸众生中造成严重的心理挫折,而这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解体。人的愿望并不会因为得到食物和住所以及繁衍后代而得到满足。人还渴望参加某种有价值的事业,使他能够为此献出其特殊才能,而不论这种才能的性质如何、作用多大。因此,必须给予个人以实现更高的生活目标的良机,亦即发挥他们为人类服务的才能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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